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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明确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省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省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1〕4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全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改革措施落地实施,我厅对上述3项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申报材料重新进行了梳理,并组织编制了事项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办事指南

2.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示范文本

3.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示范文本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5.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日

附件1: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三、受理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等相关规定。

四、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冀建办〔2021〕75号),企业在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告知承诺改革举措

注册地在自贸区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的新设立、增项、重新核定、延期事项时,按照告知承诺示范文本提交相关材料。

六、申办程序

企业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界面,选择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新设立/增项/升级/重新核定/延期/变更等相应业务,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七、需提交材料

具体详见表1 、表2。

表1 工程设计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列表

首次申请

增项

升级

延续

重新核定

变更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

1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扫描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

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扫描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扫描件;(仅申报甲级资质提供)







7

《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扫描件;







8

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股东会任职决定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仅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提供)







9

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毕业证、职称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仅技术负责人变更提供)







10

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新企业,如原企业变更后仍具有资质也需提供)扫描件;







11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扫描件;(国有企业改制事项提供)







12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扫描件;(企业外资退出事项不需提供)







13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







14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所有企业共同签署)扫描件(需包含债权债务、在建工程项目等内容)。(企业外资退出事项不需提供)









表2 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列表

首次申请

增项

升级

延续

重新核定

简单变更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

等情况

1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4

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5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7

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扫描件;






8

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扫描件;



9

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扫描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扫描件);






10

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工程勘察合同主要页、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扫描件;(仅申报甲级资质提供)







11

《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扫描件;







12

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股东会任职决定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仅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提供)







序号

材料列表

首次申请

增项

升级

延续

重新核定

简单变更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

等情况

13

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毕业证、职称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近一个月交纳社保承诺书;(仅技术负责人变更提供)







14

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新企业,如原企业变更后仍具有资质也需提供)扫描件;







15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扫描件;(国有企业改制事项提供)







16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扫描件;(企业外资退出事项不需提供)







17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







18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所有企业共同签署)扫描件(需包含债权债务、在建工程项目等内容)。(企业外资退出事项不需提供)








附件2: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新申请、增项、重新核定、延期) 

行政许可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法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1〕4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本规定适用于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工程勘察许可事项,具体分为首次申请、重新核定、增项、直接延期四种情形。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3.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扫描件;

6.工程勘察企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承诺材料: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2.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3.人员社保证明;4.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5.企业章程;6.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7.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8.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电子证照。企业可使用“河北政务服务大厅”,自行下载、打印、使用电子证照。

申请人应按照第三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承诺内容属实但核查时不满足资质要求或存在其他不良市场行为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相关法律责任,以上不良行为均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

                 :

本单位申请办理                     (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申请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认为本单位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处罚。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               (盖章/签字)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新申请、增项、重新核定、延期)

行政许可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法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1〕4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本规定适用于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工程设计许可事项,具体分为首次申请、重新核定、增项、直接延期四种情形。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扫描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设计企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承诺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及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等身份证明;2.办公场所证明;3.企业章程;4.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5.人员社保缴纳证明;6.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电子证照。企业可使用“河北政务服务大厅”,自行下载、打印、使用电子证照。

申请人应按照第三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承诺内容属实但核查时不满足资质要求或存在其他不良市场行为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相关法律责任,以上不良行为均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

               :

本单位申请办理                     (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申请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认为本单位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处罚。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               (盖章/签字)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 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参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

三、受理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四、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一是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甲级(不含铁路、航空航天)或乙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四)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五)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六)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工作总结。二是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甲级(不含铁路、航空航天)或乙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由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进行核查比对:(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二)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告知承诺改革举措

注册地在自贸区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的新设立、增项、重新核定、延期事项时,仅需提交含告知承诺示范文本的申请书。

六、申办程序

企业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界面,选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新设立/增项/升级/重新核定/延期/变更等相应业务,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不含铁路、航空航天工程)的审批事项,由省厅有关审批部门受理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的审批事项,由省厅及委托下放的有关审批部门受理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七、需提交材料

工程监理企业(非告知承诺制)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列表

新设立

增项

升级

重新核定

延期

简单变更

改制、合并后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变更

跨省变更

1

《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2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3

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仅升级事项提供)








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表扫描件(仅升级事项提供,用于向社会公示)








5

《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书》








6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7

原资质证书副本基本信息页和资质页扫描件(扫描在一个pdf文件中)、有内容的副本变更栏页扫描件,电子证书的无需提供。








8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的扫描件(仅名称变更时上传)








9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仅技术负责人变更上传)








10

所有具有省级审批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11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跨省迁出证明扫描件;







12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扫描件;








13

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







14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所有企业共同签署)扫描件(需包含债权债务、在建工程项目等内容)。









附件5:

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新设立、增项、重新核定、延期)

行政许可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法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1〕4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工程监理企业新设立、增项、重新核定、延期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四、申请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在申请时网上上传提交:

第1项。

2.第4项、第8项由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进行核查比对;其他材料由企业承诺,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检查时提供。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电子证照。企业可使用“河北政务服务大厅”,自行下载、打印、使用工程监理电子证照。

申请人应按照第四条的要求,提交书面资料。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承诺内容属实但核查时不满足资质要求或存在其他不良市场行为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相关法律责任,以上不良行为均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单位申请办理                     (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申请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认为本单位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处罚。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               (盖章/签字)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颁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颁布,住建部令2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受理条件

(一)首次申请/重新核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第四条规定

(二)直接延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近三年无死亡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时可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行政许可事项。

(三)变更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变更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四、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

依托省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于有关部门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以下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企业营业执照;(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三)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四)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五、告知承诺改革举措

对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申请/重新核定、直接延期事项,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各工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目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六、申办程序

企业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界面,选择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重新核定/直接延期/变更业务,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省厅受理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七、需提交材料

表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清


序号

材料列表

首次申请

重新核定

直接延期

法人变更

地址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

经济性质变更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企业资质证书




4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各工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5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6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7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8

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操作资格证书






9

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合格记录、培训考试卷(样卷)等






10

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11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2

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3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15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16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7

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通知书







备注:经济性质变更中,企业性质由国有或集体所有制转为私营经济性质的(包含国有控股类),需先注销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再按照新申请提交材料。

附件7: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法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颁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颁布,住建部令2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二、法定条件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颁布,住建部令23号修订)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新申请(重新核定)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新申请(重新核定)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4.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各工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7.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9.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10.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2.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安全)

1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申报材料要求:

1.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在申请时网上上传提交:

第 3项、第5项、第10项、第12项;

2.人员信息需要在申报时录入人员姓名、人员身份证信息和证件等信息,第1项、第2项、第7项、第8项材料,我厅通过联网核查进行核实;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检查时提供。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延期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延期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5.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8.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

1.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在申请时网上上传提交:

第 3项、第4项、第8项;

2.人员信息需要在申报时录入人员姓名、人员身份证信息和证件等信息,我厅通过联网核查进行核实。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企业可使用“河北政务服务大厅”,自行下载、打印、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

申请人应按照第三条的要求,提交书面资料。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承诺内容属实但核查时不满足资质要求或存在其他不良市场行为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相关法律责任,以上不良行为均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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